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于發生進口料件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料件申報明細表》,逾期未申報辦理的,稅務機關在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后再辦理相關手續。”這就意味著,出口企業當月發生的進口料件如果未在發生當月進行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進行處罰后是可以補申報的。但筆者在代理“免、抵、退”稅申報過程中經常碰到這樣一個問題,有些有發生進口料件的出口企業,在辦理“免、抵、退”稅申報過程中,由于經辦人員在工作中疏忽或部門之間出口單證交接環節出現問題,造成當月發生的進口料件出現全部或部分漏報,而出口企業往往為了避免受到主管稅務機關處罰(據了解,該種漏報主管稅務機關處罰標準一般在二百元以內)或企業經辦人員出于自已免受企業老板批評采取瞞而不報,甚至有些出口企業誤認為少申報進口料件會對企業更有利,干脆采取不予補申報處理。那么,少申報進口料件究竟對出口企業會造成多大影響呢?下面,我們就分別用兩個例子的兩種情形來加以比較和分析。
例1
某2009年新辦“免、抵、退”稅出口企業,全年出口銷售額折合人民幣80000000元(假定在本年度已全部收齊單證并且有電子信息),發生進口料件金額折合人民幣44800000元,全年國內采購貨物取得并經認證通過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1904000元。出口產品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
情形一:全年發生的進口料件全部進行申報
1、出口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80000000×(17%-13%)=3200000(元)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44800000×(17%-13%)=1792000(元)
3、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3200000-1792000=1408000(元)
4、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80000000×13%=10400000(元)
5、免抵退稅額抵減額=44800000×13%=5824000(元)
6、2009年12月份期末留抵稅額=1904000-(3200000-1792000)=496000(元)
7、2009年度免抵退稅額=10400000-5824000=4576000(元)
則:應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496000元
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4576000-496000=4080000(元)
情形二:全年發生的進口料件只申報80%(其他假定條件不變)
1、出口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80000000×(17%-13%)=3200000(元)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44800000×80%×(17%-13%)=1433600(元)
3、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3200000-1433600=1766400(元)
4、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80000000×13%=10400000(元)
5、免抵退稅額抵減額=44800000×80%×13%=4659200(元)
6、2009年12月份期末留抵稅額=1904000-(3200000-1433600)=137600(元)
7、2009年免抵退稅額=10400000-4659200=57408000(元)
則:應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137600元
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5740800-137600=5603200(元)
例2
將例1中的出口產品征稅率和退稅率都改為17%,而其他假定條件都不變
情形一:全年發生的進口料件全部進行申報
1、出口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80000000×(17%-17%)=0(元)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44800000×(17%-17%)=0(元)
3、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0(元)
4、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80000000×17%=13600000(元)
5、免抵退稅額抵減額=44800000×17%= 7616000(元)
6、2009年12月份期末留抵稅額=1904000(元)
7、2009年度免抵退稅額=13600000-7616000=5984000(元)
則:應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1904000(元)
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5984000-1904000=4080000(元)
情形二:全年發生的進口料件只申報80%
1、出口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80000000×(17%-17%)=0(元)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44800000×80%×(17%-17%)=0(元)
3、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0(元)
4、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80000000×17%=13600000(元)
5、免抵退稅額抵減額=44800000×80%×17%=6092800(元)
6、2009年12月份期末留抵稅額=1904000(元)
7、2009年度免抵退稅額=13600000-6092800=7507200(元)
則:應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 1904000(元)
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 7507200-1904000=5603200(元)
通過對以上例1的情形(一)和情形(二)的計算結果比較可以得知,在進口料件全部申報情況下,2009年度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分別為496000元和4080000元,而在進口料件只申報80%情況下,2009年度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則分別為137600元和5603200元,應退稅額同比不但減少了358400元,而且免抵稅額同比卻增加了1523200元。而通過對以上例2的情形(一)和情形(二)的計算結果比較,同樣可以得知,在進口料件全部申報情況下,2009年度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分別為1904000元和4080000元,而在進口料件只申報80%情況下,2009年度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則分別為1904000元和5603200元,應退稅額同比雖然沒有減少,但免抵稅額同比卻同樣增加了1523200元。由此可知,出口企業進口料件少申報得越多,應退稅額就會越少(征、退稅率相同的出口企業除外),但免抵稅額則不論征、退稅率是否相同卻都會增加,而免抵稅額的增加則意味著出口企業要多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因而損失也就越大。因此,建議有發生進口料件的出口企業在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時不但要做到及時申報,而且應做到“應報盡報”,卻不可“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