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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利銷售的節稅思路

    發布時間:2010-09-01 00:00:00    點擊:分享:

      一家空調銷售公司常年向某電器商場供貨,該公司老板感慨利潤不高,與同行業平均稅負比較,其增值稅稅負要高出1.5個百分點。筆者翻看該公司資料后發現,該公司向商場供應的空調,售價比零售價高13%左右,高出部分并未形成實際利潤,商場定期與其結算貨款時,按照結算價款10%收取返利,之外還有各種名目的店慶費、促銷費、信息費等。對于結算的返利,商場為其開具了貨物銷售普通發票,就其他促銷費開具了服務業發票。

     商場的作法并不違反稅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36號)規定,采購方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向供貨企業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的其他促銷費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服務業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開具服務業發票。

     這種開票模式造成一種表象,銷售公司凈利很少,可是毛利很高,未扣除返利的銷售收入無形中拔高了其增值稅銷項稅額,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那么,該銷售公司的這種開票模式能否變通呢?其實有兩種方式可以實現:

     一是銷售方開具銷售折讓紅字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公司自行沖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即可。提醒注意的是,這需要商場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方可為商場開具負數發票??梢?,與商場溝通很重要。

     二是開具發票體現銷售折扣。應支付的商場返利定期結算后可以在下次開具銷售發票時作銷售折扣沖減處理。但要注意遵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決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這種方式也要得到商場的認可,對商場的影響是其前期進項稅額會隨之減少。

     以上返利支出通過由商場開具普通發票轉換為由銷售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商場特定階段的增值稅抵扣并沒有影響,對于銷售方來說,按5000萬元收入計算,減少10%的收入,意味著減少近73萬元的增值稅支出。從雙方整體利益上說,開票主體變一下,稅收支出更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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