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1號 為進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稅管理,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三條、第九條停止執行;第二條規定的申報退(免)稅須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情形,調整為下列五類:
?。ㄒ唬┍煌鈪R管理部門列為C類企業的;
?。ǘ┍缓jP列為C、D類企業的;
?。ㄈ┍欢悇諜C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ㄋ模┲鞴芏悇諜C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
?。ㄎ澹┲鞴芏悇諜C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二、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實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跨國公司,其成員公司在批準的有效期內,可憑銀行出具給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公司符合下列規定的收款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對外提供的研發、設計服務退(免)稅,不再提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十三條第(五)項第3目之(3)規定的資料。
(一)付款單位為與成員公司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或研發、設計合同約定的境外代付單位;
(二)收款憑證上的收款單位或附言的實際收款人須載明有成員公司的名稱。
三、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通過國際招標建設的項目,招標單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標證明通知書》時,應提供財政部門《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的通知》或財政部門與項目的主管部門或政府簽訂的《關于××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轉貸協議(或分貸協議、執行協議)》的原件和注明有與原件一致字樣的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國家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通知》。此前已提供國家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通知》的,可按原規定辦理《中標證明通知書》。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按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