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 8 號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狀況和征管實際,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的計稅毛利率調整為:
(一)開發項目位于石家莊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25%;
(二)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20%;
(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1號)第二條廢止。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 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