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5號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正),現將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
二、定額執行期限為1年,與納稅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間登記開業的,以不滿1年的實際經營期限為一個定額執行期。
三、對定期定額戶可以實行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如下:定期定額戶可以與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銀行”)簽訂委托劃繳稅款協議。在申報期限內,由稅務機關向銀行發出劃繳稅款通知,銀行據此從定期定額戶簽約賬戶劃繳稅款。
四、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20%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五、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4個納稅期超過或低于核定定額20%的,應當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20年6月22日